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姥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陆勤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张志荣

审 判 员 许 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陈 序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