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姥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陆勤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张志荣
审 判 员 许 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陈 序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