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姥山路**。
法定代表人:陆勤荣。
被执行人: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工投研发楼10到**
法定代表人:何轶鸥。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良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汝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