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恢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3287X。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平安桥路12号2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8048944。
法定代表人:秦顺松。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14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708391.2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7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59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1、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F××**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08月10日起至2022年08月09日止,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3、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4、股权和证券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和对外出资信息;5、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截至2020年12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列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恢4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邵立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