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恢4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3287X。
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国际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79897300。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平安桥路12号2幢102室668048944。
被执行人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17层A1708号房682903185。
被执行人胡英,女,1973年4月9日出生,住拱墅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案中,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6133616.09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并冻结,但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胡英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逸天广场2幢2单元1816室、杭州市××镇××路××号××幢××单元××室的两套房产并档案查封,涉及刑事案件,系轮候查封。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下落及其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股权、车辆。截至2020年12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胡英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胡英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恢4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大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