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
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605-608室。
被执行人寿**,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安桥路12号2幢102室。
被执行人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楼17层A1708号房。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9日出生,住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寿**、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寿**、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寿**、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目前名下暂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寿**、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浩然实业有限公司、寿**、杭州鹰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易炬实业有限公司、胡英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霞
审判员夏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