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立元、莱芜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286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秦立元,男,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莱芜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聚仙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咸宝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汇源大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秦立元、莱芜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吕可心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