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353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聚仙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东牛泉村。
负责人:**,镇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牛泉税务分局,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牛泉税务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牛泉税务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31元,由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