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354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东牛泉村
主要负责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八里沟育才小学,住济南市莱芜区***八里沟村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八里沟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八里沟育才小学(以下简称育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