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某某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354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东牛泉村 主要负责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八里沟育才小学,住济南市莱芜区***八里沟村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八里沟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八里沟育才小学(以下简称育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