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棣县柳堡镇小苟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23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新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棣县柳堡镇小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柳堡镇小苟家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无棣县柳堡镇小苟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83880.4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83880.4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已被罢免,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