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保40号
申请人: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新海工业园。
被申请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