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滨州远方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3民初663号
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远方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渤海五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环路99号院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车百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开发区205国道以北、大济路以西滨州铭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远方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山东车百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