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110号
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怀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
法定代表人:庞玉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鑫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及施工费总计4462889.77元以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承包建设了滨州北海新区北海大街筑路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稳料供应及施工协议》和《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安全生产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筑路材料并进行摊铺施工。后原告分别与被告公司下设的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三标段负责人签订了《沥青砼供应合同及施工协议》。原告已按照协议为被告供应了沥青砼并进行了施工,后经结算,原告供应的货款和施工费总计21482889.77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17020000元,尚有4462889.77元未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庭前证据交换,鑫达公司所举证据显示,与鑫达公司签订沥青砼供应及施工协议的分别是高立顺、董佃祥、聂新华。市政公司所举证据显示,市政公司将承包自滨州北海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无棣界-疏港路)道路拓宽工程第一合同段建设工程又转包给了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达公司与市政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经本院释明,鑫达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追加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故鑫达公司仅以市政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起诉主体不适格之情形,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3元,予以退还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滨州鑫达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