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济***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前石大街7号一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240466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佳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海曲东路58号海曲国际A座办公区8楼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MWL9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佳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7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2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佳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共两起案件,因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山东佳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便于该批案件执行,本院已将该案合并至(2023)鲁1102执117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1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济***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佳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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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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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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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