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100799657934E。
法定代表人:胡炎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52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84399.46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申请执行费83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终结(2018)皖0521民初24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水从忠
审 判 员 徐同海
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