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与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6915号之一
原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胡炎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档,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用名吴燕妮),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6元,由原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郁军伟
人民陪审员  潘怡静
人民陪审员  沈建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