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414号
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57934E。
法定代表人:胡炎晖,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金跃与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8)皖052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案件诉讼费15345元,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2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传隆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徐同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莹莹
书记员徐为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