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杭州拱墅区湖州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归还所欠贷款224355元及应计利息和利息损失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过低且为长期不动户,也无证券、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