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2462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0000079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