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泰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联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619号
原告:贵州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御景江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GX8DM7R。
法定代表人:吴兴亮,总经理。
被告:浙江联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明真宫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255900XH。
法定代表人:吴炳华,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贵州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的诉讼费用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贵州中铁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世轩
人民陪审员  钟有卿
人民陪审员  周利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