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1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五层550室,组织机构代码:676789603。
法定代表人卢海波。
被执行人卢海波,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8)浙0105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申请执行费3550元。但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浙A×××××、卢海波有车牌号为浙A×××××车辆,本院轮候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卢海波名下昆山市千灯镇恒丰时代广场5号楼32室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公积金等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1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海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方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