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8793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657号13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周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