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7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组织机构代码:6767896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8090元及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7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