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执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693791。

法定代表人:毛妩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山前街4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381890X。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立交桥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78701851W。

法定代表人:黄宇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802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未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本息合计15290118.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69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金额较大,已申请破产重组。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