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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295号
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丁来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高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