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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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1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汽车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6522235G。
法定代表人:高建恩。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693791。
法定代表人:毛妩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14诉前调确26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执168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卜文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