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3382号
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38号1幢4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九曲营西路7、9、11号-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7日立案。因被告已于庭外履行完毕货款支付义务,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