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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钱塘新区通租建筑设备租赁站、****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通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江东村巧客小镇B楼10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H31Y285。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九曲营西路7、9、11号-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6937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通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诉前调确6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通租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浙0114执990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通租建筑设备租赁站240259元;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执行费35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自2023年3月28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多次对相应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操作,系统显示均为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冻结失败)。 经本院派员对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3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通租建筑设备租赁站240259元。 鉴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通租建筑设备租赁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4执9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