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民初376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学历,家住哪里?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09015912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