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信息电讯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2020)川1028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028行初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663号。 负责人**,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信息公开一案,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客户,因携号转网业务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关于携号转网的相关条款具体说明,经历了15个工作日仍不见被告答复,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其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因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所在地为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6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颜 华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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