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465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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