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31号
原告姚云龙。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潘晓波。
被告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国展。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云龙诉被告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云龙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云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999.5元,由原告姚云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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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