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69号
原告汤叶春。
被告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丁桥东路880号1-7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苏国展。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叶春诉被告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叶春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叶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叶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叶春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张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