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拱商初字第656号
原告何德民。
被告苏国展。
被告乐飞君。
被告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国展。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民与被告苏国展、乐飞君、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国展、乐飞君、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德民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国展、乐飞君、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德民撤回对被告苏国展、乐飞君、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4310元,合计4335元,由原告何德民负担。
审 判 员  崔 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熊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