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886号
申请人:李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东路880号1-7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苏国展。
申请执行人李俊与被执行人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李俊的申请,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俊逾期费用2000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李俊申请执行的依据(2019)浙0110民初1761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规定“被告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俊劳务费用54253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24日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申请人李俊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俊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余庆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