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恢1295号
申请执行人:何德民,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被执行人:乐飞君,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丁桥东路880号1-7楼5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乐飞君、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乐飞君执行款189900元。截止2018年2月24日,被执行人***、乐飞君、杭州坤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591213.3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乐飞君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0执恢129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