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6执异1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双流分行”)与成都双流鹿溪宾馆、成都市华兴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盛创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汇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三次转让案涉债权均有债权转让协议,且债权人均向本院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认可转让案涉债权。盛创汇公司据此申请变更其为(2001)双执字第40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以上规定,本院对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2001)双执字第4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00)双流经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1)双执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的(2000)双流经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2004年6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县支行将(2000)双流经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权及全部权益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020年9月10日建行双流分行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转让债权事实。2017年7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债权转让给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已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实。2020年6月30日,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创汇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债权转让给盛创汇公司。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上述债权转让给盛创汇公司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院(2001)双执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创汇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确认函、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确认函、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函予以佐证。
本院(2001)双执字第4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变更为四川盛创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李建军
法官助理 沈红杏
书 记 员 苏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