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1055号
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总经理。
被告: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 元 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丽书记员王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