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与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2065号
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一区319号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第一层14号。
经营者:来长兴,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宏图路16号3号厂房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与被告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计791元,由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