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3519号之一
原告: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联丰村东港司桥南塊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815943780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杰,海宁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宏图路**号*号厂房***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2716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4元,减半收取计129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962元,由原告海宁新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鸿
书记员吕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