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911号
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一区319号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第一层14号。
经营者:来长兴,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宏图路16号3号厂房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诉被告杭州博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滨江区联庄农贸市场维悦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