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50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20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庆,任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紫荆花商贸有限公司
住: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军,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紫荆花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将位于晋城市凤台东街的房屋及卷闸门钥匙交于申请执行人。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再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晋05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吉月文
执行员 杨洛阳
执行员 郭春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苗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