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772号
原告:王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东亮,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剑兵。
被告:山西路桥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红,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仙,现任山西路桥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瑞花,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张剑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