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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堆与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5民初1286号
原告:陈吉堆,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山河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林,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2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136319613。
法定代表人:张卫庆,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云强,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堆诉被告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积堆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陈吉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吉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吉堆承担。
审 判 长  李志赛
人民陪审员  陈润桃
人民陪审员  韩建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