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晋市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阳城县人。
被执行人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晋市法民初字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八月十三日立案准予执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同时查明:高沁高速公路ZB1合同段项目部一分部(以下简称一分部)为无法人资格的属于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领导管理的临时性内设机构,其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资质)承建高沁高速公路相关建设项目,并以该名义(即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沁高速公路ZB1合同段项目部一分部)刻制公章,进行施工建设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在施工期间,截止2013年11月21日一分部共欠山西汉科金源金属有限公司货款13583786.61元,2013年12月山西汉科金源金属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13583786.61元转让与申请人***,并开具授权支付委托书及收据。之后,一分部实际已支付申请人550余万元,剩余款项未履行。2014年7月24日我院作出(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山西晋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沁高速公路ZB1合同段项目部一分部银行专项账户上支付申请人剩余款项8087866.1元。对此,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沁高速公路ZB1合同段项目部一分部认可并同意支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沁高速公路ZB1合同段项目部一分部在银行账户存款8144166.1(含执行费56300元)元至我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