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037号
原告:杭州杰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0号高新东方科技园第2幢2106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灵峰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黄姑山路交叉口昌地火炬大厦A幢5F12号。
法定代表人:乌伟翔,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杭州市下城区永丰巷16号3单元501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杰诺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灵峰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灵峰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杰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855元,该款于2008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杭州灵峰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杭州杰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杭州灵峰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杭州杰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该款于2008年9月22日支付。
三、杭州杰诺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杭州杰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黄 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