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409号
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8楼B座、C座。
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侃侃,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新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楚天路南端庙后王村经济合作社三产用房1幢301室-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园区中路5号1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来红。
被告:来虎林,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虎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傅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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