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662号
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萧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3763X1。
法定代表人:俞先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新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楚天路南端庙后王村经济合作社三产用房1幢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709624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园区中路5号1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174987XA。
法定代表人:来红。
被告:来虎林,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江区。
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虎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24元,减半收取20662元,由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