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财保145号

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长亮。

被申请人:高密市颐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被申请人:山东凤鸣钢构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被申请人:张志刚

被申请人:张桐语

被申请人:杨姣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颐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凤鸣钢构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刚、张桐语、杨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应当及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书复印件)

审判员  刘海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