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2738号
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
被告: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长亮
被告:高密市颐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被告:山东凤鸣钢构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被告:张志刚
被告:张桐语
被告:杨姣
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颐悦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凤鸣钢构安装有限公司、张志刚、张桐语、杨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锴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