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6250号
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
被告:高密市众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日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
被告:***。
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众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671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